相约殉情 男子掐死女友后“反悔”获刑10年
恋爱遭到双方家长反对,大学生情侣一时想不开决定割腕殉情。
先用刮胡刀片割进手腕没出血,于是小梁(化名)用掐断女友小月(化名)颈部的方式帮助她死亡。发现女友彻底不动了,吓坏了的小梁跑到楼下求救。
近日,22岁的小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殉情未果 男子想先掐死女友再自杀
因为爱情受阻,22岁的营口农村青年小梁和20岁的营口大学生小月,决定以死殉情。
据警方介绍,2013年夏初的一天,小梁住进了小月所在学校附近的旅社,然后到附近超市买了一个刮胡刀片,当晚二人相见后商定次日早上一同以死殉情。
第二天一早,当小梁用刮胡刀片割开自己和小月的腕部准备自杀时,血没有流出来,于是他突然想到办法,可以自己先掐死小月后再自杀。
眼看着小月慢慢不动了,本准备割喉自杀的小梁害怕了,他跑到旅店楼下求救,两个人被一同送往医院救治。小月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梁因为送医及时没有生命危险。
据小梁交代,两个人一起殉情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双方家长的反对。
小梁和小月通过网络相识,又因为年龄相仿同是大学生很快熟络起来,经常用手机聊天、发信息,2013年仅仅认识一个月的他们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后,小梁和小月双方父母知道了两个孩子的恋情,因为觉得两个孩子年龄还小不合适恋爱,希望孩子们趁着感情不深能尽快分手。
通过积极赔偿 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法医检验鉴定,小月系因颈部被掐扼所造成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梁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殉情自杀的情节,经查证属实,予以认定。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报警的语言或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的事实,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成立条件,故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属于殉情自杀,对被害人存在求救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通过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从轻处罚。据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协助他人死亡 也要担刑事责任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团队律师李宗胜认为,小梁和小月所谓的殉情其实是一种约定,这个约定一旦形成,有一方出现杀人行为,就需要负刑事责任,而且殉情的约定是小梁提出来的,所以犯故意杀人罪获刑。
李宗胜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经常会出现患者有癌症最终放弃治疗、医生也确定没有治疗的价值后,患者最终在家人的善待、照顾下离开人世,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患者家属不管病人,任其自生自灭,或者在病人要求下实施“安乐死”等类似行为,一旦导致病人死亡同样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李宗胜说,就算家属和患者本人都选择放弃生命,法律上也不允许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伤害,否则就要负上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