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临刑前喊冤处决暂停 3种情况枪下留人

25.05.2014  20:16
   

  “广东死刑犯临刑前喊冤处决暂停”的报道引起各方关注。今天,记者采访专家获悉,法律对“临刑喊冤”有明确的规定,三种情况“处决暂停”。

   律师:80年代就曾发生

  23日,广东惠州中级法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一名死刑犯在法官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举报。法官随即暂停执行程序,该死囚又被押回看守所,从而得以暂时保命。

  据介绍,23日,惠州中级法院对刘文彪进行死刑执行宣判。法官宣读完最高法院死刑核准书后,询问刘文彪有什么话要讲。这时,刘文彪大喊“冤枉、不服”,称自己受雇李某,并不是主犯,主犯是李某,其是出资者和指挥者,并称有举报两人制贩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举报立功材料。

  刘文彪本应该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被法官叫停执行程序,原因是“上报重大立功材料,有些(事情)需要核查”。面对法庭上家属一片哭喊声,法警进行制止,并称“不是押往刑场,是押回看守所。

  曾经做过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张燕生律师告诉记者,这样的事情在80年代就曾经发生过。“我1980年开始在北京市一法院工作。80年代,就发生过因罪犯喊冤,法院‘枪下留人’的案件,在电话不普及的年代,负责执行死刑的法院是发电报给最高法请示案情的。

  张律师介绍,“枪下留人”不意味着不执行死刑。死刑执行只是暂停,未来有可能还会执行。“是否执行要看案件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张燕生律师认为,“在案件审查过程也应该重视,不应敷衍了事。应让当事人服气,让大众了解事实真相。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2002年,陕西发生的一起“枪下留人”案曾经轰动一时。罪犯董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在执行枪决前4分钟,最高法下令暂缓。之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全案,核查有关证人证言,最后做出维持死刑的终审裁定,董伟被枪决。此案引起法学界的关注,许多法学专家对死刑复核程序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专家:法律规定三种情况处决暂停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枪下留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洪道德分析,刘文彪属于第二种情况,“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下一步最高法应对此案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