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完工后尚有9.6万余元款项未结算 一男子起诉国兴街道办索要余款
万宁一男子借用海南一广告公司的名义与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国兴街道办)签订合同,承揽了相应场合的“双创”氛围营造广告设计、制作项目。项目完工后,尚有9.6万余元款项未结算。对此,该男子将国兴街道办告上法庭索要余款。10月12日,该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法院判决国兴街道办向该男子支付广告项目款96922.74元。
2017年7月6日,案外人海南益尔叁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尔叁公司)与国兴街道办签订《合同书》,约定国兴街道办将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各个社区、路面、小区、公共场合等“双创”氛围营造广告设计、制作项目交给该公司。国兴街道办应在益尔叁公司完成广告项目并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款。黄某以益尔叁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益尔叁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黄某组织施工,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完成了承揽项目。2018年2月1日,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国兴街道“双创”氛围营造广告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载明项目结算总额为146922.74元。之后,国兴街道办向益尔叁公司支付广告项目款50000元,但还有96922.74元未支付。由于迟迟不结算,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国兴街道办向他支付广告项目款96922.74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国兴街道办对黄某经手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结算以及竣工结算金额146922.74元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黄某系借用益尔叁公司名义与国兴街道办签订合同。黄某提交其个人独资创办的海南某创力广告有限公司与益尔叁公司签订的《关于广告发票款项目补签协议》,用以证明涉案的广告项目,黄某与益尔叁公司系挂靠关系。益尔叁公司收到国兴街道办给付的广告款50000元后,将该款支付给了黄某。从黄某提交的他与国兴街道办工作人员沟通剩余广告款给付事宜的聊天记录看,国兴街道办对黄某以益尔叁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是知情的,且国兴街道办未给付剩余广告款的原因系益尔叁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公司停业无法继续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黄某系借用案外人益尔叁公司的名义,与国兴街道办签订承揽合同,黄某实际上完成了案涉广告项目的制作与安装等合同内容,可以认定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黄某要求国兴街道办承担给付广告项目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国兴街道办应给付的广告项目款限于欠付的工程款范围,故国兴街道办尚欠益尔叁公司的广告项目款96922.74元依法应向黄某清偿。此外,黄某主张国兴街道办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国兴街道办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某广告项目款96922.74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国兴街道办不服,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