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出台楼市新规,信用较差企业不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海南省住建厅日前起草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评分标准,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加强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信用合作,推进信用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
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应按要求及时建立和更新信用档案手册,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归集信用信息。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首次在我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前,应当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此外,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担保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鼓励行业协会探索建立行业内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将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会员以自主申报、自主承诺等形式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办法》明确,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评价、共享、公开、修复等管理工作统一通过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全省使用统一、规范、完整的信用数据标准和信用信息条目。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与其他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信用信息依法共享给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信用信息条目中明确规定信用信息不公开外,信用信息一般对社会公开。
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管理实行阶段评价信用,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级。
A(优秀):信用评价得分大于等于100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
B(良好):信用评价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小于100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C(一般):信用评价得分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80分,且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D(差):信用分值小于60分。
对首次进入我省房地产市场或阶段评价节点前三年内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不参与信用评分,信用评价为待评价。
《办法》还明确,将依法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
A级信用企业:
1.免于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2.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3.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4.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5.优先向市场推荐;
6.相关单位可依法在融资、担保保险方面给予优惠;
7.根据保函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额度;
8.在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1.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2.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相关单位可依法在融资、担保保险方面给予优惠;
4.在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C级信用企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常态监管。
D级信用企业: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暂停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不支持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3.不支持享受优惠政策和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4.不支持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
5.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一定比例的监管额度;
6.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参股股东不得担任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于2022年12月12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方式:
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传真号码:0898-65343778
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邮编:57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