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检察院移送起诉案件实行“双审查”

17.09.2014  10:59

  正义网三门峡9月3日电(通讯员 王飞 陈慧 利君)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检察院在对贠某某抢劫致4人死亡一案进行受理前审查时,发现该案存在言词证据不一致、犯罪嫌疑人逃匿现场没有勘查,证据体系薄弱等问题,遂组织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会商,针对案件缺陷及瑕疵提出了34条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作案条件、作案细节进行查证,对逃跑路线、藏匿地点补充现场勘查等,最终使案件达到了起诉的标准。这是该院公诉部门实行受理前“实体审查”,进一步创新侦诉工作衔接机制,规范侦诉关系,提高案件质量的一个缩影。

  除了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外,该院案件管理部门根据起诉部门的意见对公安机关送审案件进行“程序审查”,简称“双审查”。“双审查”是该院规范一审公诉案件的受理审查,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有益尝试。为此,该院还与三门峡市公安局多次协商,会签了《一审公诉案件受理审查暂行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公诉案件进行“双审查”。该规定共五章25条,分别对一审公诉案件的审查原则、负责诉前审查和接收审查的部门、审查内容、审查时限以及争议协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把“双审查”制度落到实处,该院对受理前审查的报送要求、反馈机制进行系统规定,明确了部门领导审批,指定人员办理;承办人审查,提出反馈意见;办案小组讨论,补充完善细节的工作机制,使大部分案件的证据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得以补正和完善,有效降低了退补次数,提高了诉讼效率。实践中,针对受理前审查工作总结提出了“六看审查标准”,即:一看办案程序是否合法。通过审查文书卷宗看传唤、拘留、逮捕时限是否超期,比对提讯证时间与讯问笔录时间是否合拍,比对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是否一致,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告知等内容,规范侦查活动和侦查行为。二看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对于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绑架与非法拘禁等容易产生争议案件,注重对案件前因证据材料的审查,注重对作案工具来源进行审查,注重对作案手段与鉴定意见的审查,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查判断。三看证据收集是否全面。对于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以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影响量刑的证据是否全面调取,是否存在遗漏证据、是否存在应当调取而未调取的情况。四看侦查手段是否到位。要求公安机关对于重特大刑事案件要穷尽侦查手段,特别对于证据薄弱案件及有争议案件注重病理学鉴定、电子数据恢复、弹道痕迹鉴定等技术性手段的适用。五看证据能力是否具备。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要求,对证据的来源、形式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于现场勘查、人身检查、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涉及物证、痕迹、检材来源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定案的关键证据来源客观、合法、真实。六看技术性证据是否科学。与技术部门建立长期咨询机制,通过文证审查对鉴定意见等证据的科学性、客观性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或争议的证据要求鉴定人员说明情况,排除合理怀疑,强化内心确认。

  目前,“双审查”制度正在三门峡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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