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下发办法检察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省检察院下发检察人员司法追责办法
检察人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海南日报海口8月31日讯(记者金昌波通讯员林玥实习生李丹)日前,省检察院向全省检察机关下发《海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必须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这是与全省三级检察院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配套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也意味着今后我省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的责任追究从此有了依据,检察官的权力要在“笼子”中行使。
《责任追究办法》共分五章,从责任追究范围、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程序到责任追究处理等,都一一做了具体规定。《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的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责任和监督管理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其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包括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等12种行为,只要违反其中之一,都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等8种严重后果之一的,要承担司法责任。
同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省检察院表示,为充分体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要求,《责任追究办法》还规定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责任范围,并对承担责任的情形做了明晰界定。例如《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规定,检察人员执行检察长(检察长授权的院领导)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检察长(检察长授权的院领导)不改变决定,或要求立即执行的,检察人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长授权的院领导)负责,检察人员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人员执行检察长(检察长授权的院领导)明显违法的决定,没有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那么,责任追究程序又是如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核实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等部门在流程监管或司法管理中发现检察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办案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调查属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作出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直至辞退、纪律处分等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