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院统一执行《海南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全省检察院统一执行《海南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本报海口1月11日讯 (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林玥)为保证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统一、规范、有序推进,今天上午,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在海口召开,决定全省检察机关即日起统一执行《海南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原则框架内,结合海南实际,进一步具体细化了检察官司法行为边界,对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均做了明确详细规定。
《意见》要求,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意见》规定,建立与“三级审批制”有本质区别的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把关机制。分管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组织专项检查、抽查案件、听取案件汇报、旁听案件庭审、参加或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网上巡查、建议检察长更换案件承办人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意见》明确落实防止干扰办案的记录通报制度。在司法办案中,遇到通过各种关系干扰司法办案,直接或者间接打探案情,或者为涉案人开脱、减轻责任,或者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等情况时,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意见》严格规定了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