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台检委会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暂行办法

15.10.2014  21:34

  为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保障公平公正执法,近日,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台《检察委员会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探索保障辩护律师权益新机制。

  该《办法》规定检委会听取辩护律师案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案件违反刑诉程序情况、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三项。对于审查起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意见分歧较大、未成年人犯罪、承办部门建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及辩护律师申请听取其意见等四类案件,检察长可以决定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如有必要,检察长也可以决定就其他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一个不限、两个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申请权利。即辩护律师申请检委会听取意见的,不限申请形式,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案件管理处提出。案件管理处受理辩护律师申请后,应当向检察长报告、通知案件承办部门,将处理情况在受理申请后的3日内通知辩护律师。案件管理处在检察委员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应当将意见采纳与否的情况,及时反馈给辩护律师。(撰稿刘洪记 编辑谭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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