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档案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丰富馆藏,服务社会,海口市档案馆挚诚向社会各界人士征集留存的各种档案、文献资料及其它反映我市历史情况的资料等,征集内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各个历史时期的历史档案资料。(一)有关本市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包括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社会活动、民族宗教、民俗风情、典章制度、天文气象、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二)本地区出版或其他地区出版的反映我市历史事实的报纸、期刊、通讯、大事记、文史资料、行政区划地图和其他宣传品、印刷品以及各党派、社团的宣言、声明、章程、会刊、名单、决议案等。(三)各种契约凭据以及我市名胜古迹、出土文物等史料。(四)族谱、家谱以及专业志书、古书字画、纸币等。
二、建国前、后在我市居住、工作生活过(包括已经转、迁外地)各界著名人士以及反映我市地方特色的有关档案资料。(一)历届市级领导的照片、笔记、手稿、著作等。(二)我市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的作品及手稿。(三)荣获国家、省(市)先进、模范等称号的先进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的事迹材料、奖励证书、论文著作、实物等档案资料。(四)反映我市地方特色的人文、自然景观、古迹考证材料、美术作品等档案资料。
(五)国家、省、市领导来我市视察工作的照片、题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档案资料。(六)我市发生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特大自然灾害所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档案资料。(七)反映我市城乡面貌变化的新旧照片和图片。(八)市民群众个人的有纪念意义的工作、生活老照片(时间跨度在二十年以上),由我馆复制后原件退还照片持有者。
三、征集办法:(一)鼓励无偿捐献,由我馆发给纪念证并通报表彰。(二)自愿寄存的,所有权归属原收藏者,我馆将妥善保管。(三)有偿捐献,按其价值予以一定补偿。
本通告长期有效。
海口市档案局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联系电话:0898-68704962,0898-68704906)
海口市档案馆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