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案件检察机关可起诉监管机关不作为
“现在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都已经作出,接下来我们将正式开展试点工作。”最高检民行厅厅长郑新俭在发布会上说。
首次在法律上确立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作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去年11月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并未对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作出规定。
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规定检察机关
提起公益诉讼的
试点案件范围等
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以及如何提起诉讼,可以有哪些诉讼请求予以明确规定。
根据方案的规定,试点阶段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益诉讼的特点,方案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公共利益受损
不再无人问津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挠,办案 力量 和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存在立案难、取证难、诉讼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很多案件最后不了了之。再加上许多老百姓对于违法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无人问津,更不会提起诉讼。
“这就导致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维护,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认为,试点的开展,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是行政诉讼和行政法治建设中的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