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隧道飙车案两被告人取保 不符合批捕条件
因为刑事拘留期满,不够批捕条件,家人又出具了保证书,记者昨日获悉,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两被告人唐某、于某已由朝阳法院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并在各自保证人的陪同下离开朝阳看守所。目前,该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正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
据了解,唐某、于某两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限至5月12日届满。拘留期限届满后,为防止超期羁押,依法需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作为被害人,兰博基尼车内受伤女乘客徐某已于5月11日正式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以索赔各项损失。
5月11日,也就是唐、于二人取保的前一天,被害人徐某正式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书,对因受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项损失提出索赔。
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目前,该赔偿问题正在法官主持下积极进行,目前双方尚未达成调解协议。
>>探因·为何可以取保?
二人不符合批捕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适用对象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11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罪名将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行为同时纳入犯罪范畴。
根据我国《刑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仅是拘役,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唐、于二人可能会被判处拘役,这恰恰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
所以,唐、于二人刑事拘留期满,朝阳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此外,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指出,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不等于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与法院最终所判处的刑罚没有关系。如果法院最终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有期徒刑等需要剥夺人身自由,并且刑期超过目前已被羁押的期限的,对被告人仍会依法收监执行。
家人出具保证书
据悉,唐某、于某的家人已分别作为保证人出具了保证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唐、于二人提供了担保。
据介绍,取保候审后,唐、于二人依照法律规定,需做到随传随到,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住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其需在24小时内报告,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作为保证人将负责监督二人,不得违反上述规定,一旦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保证人需及时报告,若不及时报告,保证人则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责。
>>案情回放
今年4月11日21时许,唐某、于某两人分别驾驶“兰博基尼”轿车和“法拉利”轿车,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上,由东向西竞驶,发生事故后造成两辆车、交通护栏及防护墙等设施损坏。
4月13日,朝阳公安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二人刑事拘留。
5月4日,唐某、于某两人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表示已正式受理该案。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京华时报通讯员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