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19日就《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了核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电项目公司、核电运营公司三个主体的核安全责任,是对我国现有核电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送审稿,核电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核电项目的核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将成为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核电项目公司负责核电项目建设,对核电项目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承担直接责任。核电运营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运营责任。其责任可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予以明确。
由于核电机组退役存在着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量大、核与辐射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高、技术复杂等特点,送审稿规定,核电机组延寿、退役,由核电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记者获悉,目前我国还未遇到机组需要延寿与退役的情况。
送审稿特别强调了核电企业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相关信息,建立核信息公开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及时公开核电厂的运行状况、环境影响、放射性释放、核事件及核事故、核应急等相关信息,答复公众关注的问题,提高公众对核电的认知水平。核电项目环境影响和安全性评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开。与此同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电厂实施监督性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可以依法对核电厂外围环境进行监测,并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有关人士可在2016年10月1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