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载司机判刑” 具有样本意义
5月13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幼儿园校车司机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资某当庭被判决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资某当庭认罪。据悉,这是曲靖市首例校车司机因严重超员被判刑的案件,属全省第二例。(5月16日《春城晚报》)
众所周知,学校、幼儿园配备校车,原本是为了学生上学、放学方便和安全。然而,如今安全的校车,因超载等危险驾驶变得“不安全”,令人堪忧。特别是,许多案例表明,校车超载,成为夺取幼小生命的“马路杀手”。如此语境下,云南曲靖一家幼儿园的校车,核载19人,实载48人,超载29人,超载率达150%,令人触目惊心。校车司机因超载被判刑,也是罪有应得。
早在2012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第三十二条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这名司机因校车超载被判刑,是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从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国家和地方非常重视校车安全,有文件规定,有办法规范,也有措施制约。但是,由于对相关法律执行不力,且上下脱节,各自为政,加之检查监督不到位,造成校车无序发展。一方面,校车已经由保障学生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逐渐变异为各学校、幼儿园争夺生源的一种主要手段,特别是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已演变为相互之间恶性竞争的一种工具。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校车管理缺位,造成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违法校车接送学生的现象相当普遍,超载、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愈演愈烈,从而频频上演校车夺命的惨剧。
可见,校车超载司机被判刑,具有样本意义。依法严管校车,责重如山。地方政府除了从法律层面对校车进行规范管理之外,应加大财政投入,给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配置足额的标准校车,配备优秀的驾驶员,并安排运行经费,以此遏制校车超载、超速行驶的原始冲动;同时,严禁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违法校车上路;更重要的是,交警部门应对校车使用情况实行专项管制,并形成跟踪检查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