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校车超载入刑第一案宣判 幼儿园老板及司机均获刑

31.08.2017  13:13

      一辆核载19人的幼儿园校车,竟然硬塞进39个小朋友和1名工作人员,如此严重超载校车被陵水公安交警“逮”个正着。记者8月31日在省交警总队了解到,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幼儿园老板及校车司机均获刑。该案是2015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后,海南首例校车严重超员获刑案。

      案件回放

      2016年9月7日15时许,陵水县金星幼儿园老板刘某某安排校车司机符某某驾驶一辆中型专用校车送幼儿园的小朋友回家途中,在陵水县三才镇散山村路口被正在进行路查路检的陵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民警查获,经当场查验,该辆中型专用校车核载19人,实载41人(39名学生,1名幼儿看管员和1名司机),超员率超过了100%。

      陵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校车司机符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金星幼儿园的老板刘某某对司机符某某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符某某、刘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

      校车客车严重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

      众所周知,校车承载着祖国的未来,校车的产生原本是为了学生上下学更方便更安全。然而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却让校车变得“不安全”。

      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到刑法范围。除了校车,从事运输的旅客车辆如果出现严重超载的行为,也将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严重超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入刑之前,以前校车严重超载只是单纯的行政处罚,入刑后,要面临刑事处罚。”该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正案(九)》新修条款中特别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校车、客车出现严重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时,将不再仅仅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将视具体情况被追责。

      严打校车超员危险驾驶行为

      据了解,开学在即,为切实做好新学期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交通安全,连日来,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各地交警联合当地教育、安监、公路、交通等部门开展严打“黑校车”及为校车“大体检”专项行动。

      该负责人表示,校车超员有着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省交警对此严厉打击,及时劝阻、纠正、举报“黑校车”、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宣传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省交警提示:各学校要引导学生不乘坐超员、非法客运和货运车辆;家长不要租用不合格的车辆和人员接送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