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五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中新网海南新闻12月7日电 (韩小雨)海南省教育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消防总队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规范海南校外培训市场准入机制,促进海南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标准》特别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标准》适用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海南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设立或招生的,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但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校外培训机构聘用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的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外,《标准》特别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根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户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租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以学龄前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5层。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部门在审批办学许可前,应就其消防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函询消防部门意见;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海南省教育厅鼓励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中外合作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并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设置条件遵照《标准》执行。(完)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