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某楼盘宣称买一层送一层?开发商未兑现承诺被判罚
海口市民姚先生在海口市金贸路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八十余平方米的顶层住宅,看房的时候,开发商郑重承诺“买一层送一层”,“私家独享顶层露台”,还出钱给姚先生修人行楼梯,连通顶层到露台。这么实惠,姚先生立刻动了心,于是,2007年3月,姚先生痛痛快快的签下了购房合同。
2008年1月,姚先生收房了,开发商却并未依约给姚先生修顶层到露台的人行楼梯。姚先生当时并未在意,随后就进行了房屋装修,顺带把顶层到露台的人行楼梯也修好了。时间如梭,很快到了2013年年底,姚先生开始积极筹备露天平台加建阳光房的事,找到了包工头李某,签订了阳光房的装修合同并支付了前期材料款23600元。没想到在2014年3月,姚先生收到海口市城管执法局一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姚先生立即停止违法搭建建筑物。
这下姚先生彻底傻眼了,明明说好的买一层送一层,怎么刚开建就成违建了?这开发商怎么能这么忽悠人呢?姚先生私下跟小区里的其他业主们详尽了解了一番小区的房价,自制了一份该小区《房产价格调查表》,经过仔细比对,发现自家房子的购买价比当时同层其他住宅价格每平方米贵了800元,自家房子八十余平方米,整整贵了六万七千多元的差价。于是,姚先生将该小区开发商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可见小区开发商和姚先生合同约定的露天平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关于姚先生主张的购房差价款及修建人行楼梯、阳光房的费用赔偿,龙华区法院认为,姚先生提交的价格调查表虽为自行调查制作,但该小区开发商亦未提出反驳证据,法院予以采信。修建人行楼梯费用缺乏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请。姚先生主张的阳光房的费用赔偿,由于该笔费用系基于被告开发商提供的无效条款所产生,开发商应对该笔损失承担过错责任,但姚先生自行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装修,亦存在过错,故双方对于23600元装修材料费用的损失均有过错,双方各自负担一半损失较为适宜。龙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作出限小区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先生支付购房差价款67177.25元,赔偿装修材料款11800元的判决,驳回了姚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小区开发商不服该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