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出台 擅自拆除传统建筑最高罚5万元

25.10.2022  19:17

  传统村落保护有法可依了。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10月25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实现传统村落活态传承,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促保护,促进传统村落保护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传统村落保护势在必行

  岁月悠悠,海口一些村落还保留着先辈独特的生活方式和文化烙印,延续百年或是更久的当地特色文化活动和古朴的建筑物等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传统村落的活态传承难以延续,传统建筑损毁严重、保护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足,村民“拆旧建新”、无序建房行为导致传统风貌遭到破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为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2020年10月13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文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共同研究讨论传统村落保护问题。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研小组前往美兰区道郡村,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迈德村,秀英区三卿村,琼山区包道村,龙华区文山村、东谭村等6个传统村落进行实地调研,现场查看和了解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2020年11月12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前往秀英区三卿村、荣堂村实地调研考察,向当地村干部了解村落保护现状。

  传统村落保护有法可依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市实际,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规定》。《规定》指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村、古树名木等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居)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指导、协调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综合行政执法、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据介绍,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协助编制并负责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组织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基本知识;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居)民按照传统习俗开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做好抗震、防风、白蚁防治等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日常管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参与编制并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宣传传统村落保护基本知识;将传统村落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等;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确定村级联络员,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政策宣传、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等工作;成立志愿保护队伍,开展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负有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鼓励社会力量认领传统建筑

  据介绍,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房屋因保护需要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村(居)民同意退出原有宅基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可以在允许建设的区域依法申请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退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村(居)民给予适当补偿。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和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建筑形制、材料、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拆除、改建。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或者传统建筑长期无人维护、无法确认权属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费资助、依法置换、政府回购等方式予以保护,并建立健全认领保护制度,鼓励社会力量认领传统建筑。

  鼓励传统建筑工匠采用传统建造技术和建筑材料对传统建筑进行维护修缮。

  擅自拆除传统建筑最高罚5万元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擅自拆除、扩建、改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损坏传统建筑构件;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对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以及体现琼北村落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祠堂、牌坊、古井、石阶铺地、雕刻、碑幢刻石等保护对象,使用国际化旅游标识,实行挂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识。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宅基地、房屋、资金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收益。鼓励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

  擅自拆除传统建筑或者拆卸、损坏传统建筑构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擅自扩建、改建传统建筑的,依照城乡规划、村庄规划、违法建筑处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标志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