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村民投票过半同意可罢免村官 居住一年可以参选
原标题:《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提出——
村民投票过半数同意可罢免“村官”
今天(5月25日)上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禁止选民故意暴露选票
针对投票中存在贿选等现象,应当进一步规范投票行为,省人大法制委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禁止未经委托领取、代写他人选票或者代替他人投票;禁止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草案》提出:“村民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本村居住一年可参加选举
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者退休人员等户籍不在本村的居民,经本人申请并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作为本村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和市县提出,有的村民在户籍地和居住地同时进行选民登记、重复参加选举。省人大法制委经研究提出:“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新增:“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3村民联名
可提请罢免“村官”
“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具有其他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贿选行为的。”将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新增:“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必要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罢免要求涉及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向村民会议通报调查结果。“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