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昕:要俱乐部赔偿60万合理 说我旷工是侮辱人格
浙江稠州女篮俱乐部发给李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新京报记者 田欣欣摄
昨日上午,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李昕对稠州银行提前解约提起的申诉开庭审理。此次庭审备受关注,由于到场记者实在太多,工作人员不得不在旁听席临时添加了6张坐椅。李昕与俱乐部领导均未出席,双方均由律师代理出席。4个多小时的举证、质证、辩论围绕着三个焦点话题展开,最终双方代表律师表示同意进行调解,仲裁员当庭没有宣布仲裁结果。
焦点1
球员罢训能否成为解聘依据?
举证阶段,李昕代理方详细解释全保障性合同的概念,认为浙江队在解聘行为上是严重违约。浙江队在举证方面表示,李昕在执教过程中曾造成球员罢训。此后双方开始讨论罢训事件的责任和影响。在李昕代理人的补充举证后,李昕方面认为对罢训事件无责任,俱乐部方面认为罢训事件对球队成绩产生影响。
据了解,在李昕执教浙江女篮过程中,的确发生了包括主力卞兰、陈晓丽等7名球员因不满李昕的执教而罢训的负面事件。不过当时浙江女篮在处理该事件时站在了李昕一边。俱乐部当时给予罢练的7名球员不同程度的处罚,尤其是对于主力卞兰、陈晓丽等,不仅让她们做出深刻检查,并内部罚款,还将她们暂时下放到青年队。
李昕方面认为罢训事件后俱乐部已经发布公告表示李昕无过错,不过俱乐部方面却表示当初罢训后公告有不实的方面,因为俱乐部当时为保证联赛才发此公告,所以内容存在不实。在签订的工作合同当中,也没有一项是要求不夺冠就解除合约的条款。“我当初同意(放弃国青队教练的工作来到浙江女篮)就是看到了这份三年合同的延续性,而且合同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说第一年没有夺冠就将我解聘的条款,上面只是有名次奖,我没有达到可以不要,没有夺冠,第二年的上浮工资我可以不拿。 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我要吃、要喝、要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即便是解除合同,那也要给我时间去谋求新工作吧?我认为当初我所提出的要求(赔偿一年年薪60万元)是合理的。”李昕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
焦点2
没有书面请假违反劳动纪律?
浙江俱乐部提出李昕未向俱乐部及时请假违反了劳动纪律。不过,李昕方面出示了向浙江俱乐部总经理但琪请假赴美培训的微信证据,所举证机票能够证明其并非旷工,而应该以请假论断。但浙江队方面认为微信证据真实性存疑,并且请假形式非正式请假。
事实上,在浙江俱乐部下发给李昕《关于解除李昕劳动合同的通知》中称,解聘最主要的理由是李昕未能提供书面的请假条,并不服从公司的转岗安排,另于2014年3月30日至2014年4月15日未向公司请假逾期归队,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从而导致最后的解聘。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我11岁开始进入部队打球,没有人比我更清楚什么是请销假制度了,我是一个从小就接受部队教育的人。如果说他们认为我执教能力不够的话我都能够忍受,可以理解,对于这件事情,他们做得就太不靠谱了,是对我人格最大的侮辱,对我的不尊重。之所以我要走这一步,就是要找回我最起码的尊严和尊重,他们这是对我人品的最大亵渎。”李昕说。
焦点3
是否执教过于严格打骂球员?
庭审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浙江俱乐部举证,李昕在训练中有打骂队员的情况。俱乐部请球员裴悦出席作证,证明李昕在训练中因其表现不佳,对她和其他球员打耳光,执教过于严格。据裴悦透露,在那次训练中有5名青年队调上来的陪练都遭到了李昕的打骂。而李昕方面则辩解称该球员为陪练,并没有参加联赛,并且李昕对工作认真负责,所谓的过于严格并无明确界定。
浙江稠州女篮一队球员张王来此后也出庭作证,证明李昕在联赛期间有一次打人的情况,并且在平时的训练中有大力拍头和踢屁股的现象。张王来叙述,有一次球队在打完八一回酒店的大巴上,她因为低头看手机被李昕打了后脑勺,训练时也会有“你有没有脑子,是猪吗”之类的训骂。俱乐部方面表示,球员反映李昕的执教风格太压抑,如果下赛季她继续执教,都会选择不在队里打球。
对于球员指证的李昕打骂队员的情况,李昕方的律师辩解称,“殴打”是有严格定义的,张王来仍为稠州银行女篮球员身份,并且在之前一直没有反映被打问题,其证词存疑。同时,李昕代理人认为,解聘合同的原因已经明确为成绩未达到俱乐部要求,与罢训、打人以及私自离队等事件无关,况且,证人证词收集都发生在争议产生之后。
“这件事情我不想把这些孩子牵扯进来,俱乐部利用了她们年轻、无知,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可怜。毕竟她们还在浙江俱乐部效力。人都是讲感情的,这么大的姑娘,我能下得去手吗?浙江方面拿出这个来说事,也是想混淆视听,其实,这与我的合同解约没有任何的本质关系。”李昕说。
■ 专业解读
“关键在于请假是否得到批准”
对于本案,记者昨日采访了与案件没有任何关联的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韩强律师,他对于案件的几个核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韩强律师表示,浙江俱乐部所提出的李昕有打骂球员情况,如果情况属实,且造成重大伤害的,俱乐部是有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如果是轻微的体罚,没有对球员的心理和身体造成较大伤害的,就不构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首先需要看体罚的情况是否属实,另外是否造成了重大伤害。“从篮球项目本身来讲,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教练骂几句球员应该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韩强律师同时指出,本案最为重要的一个关键点是,李昕的请假是否得到批准,“从法律上来讲,现在的证据可以是多样化的,不仅仅是文字上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短信、视频、微信等都可以成为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纳。”韩强律师分析说,从媒体的报道和庭审外围的消息来看,李昕虽然拿出微信请假的证据,但俱乐部是否批准是一个关键,“如果微信中得到了领导的回复,批准了假期,这个可以成为证据。虽然在程序上可能会与请假制度上有不相符的地方,但这方面应该会得到仲裁员或者法官的支持。但如果俱乐部领导没有任何批示,那么就要另当别论,俱乐部就有理由解除与李昕的工作合同。”
对于案件中不止一次提到的冠军任务指标,韩强律师表示从合同内容本身来看,没有任何问题,李昕签订的是一份全保障性合同,即便没有夺冠,也不构成俱乐部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