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限行”侵犯公民财产权了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下午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系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有委员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予以删除。“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吴晓灵委员说,买了一个车,一个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
支持吴晓灵委员的说法者不在少数,认为机动车按尾号限行,是对公民路权的损害,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是地方政府典型的懒政表现。在我看来,要说机动车按尾号限行是对公民路权的损害,在一个环境没有被严重污染的国家与社会,倒也说得过去;但而今,不限行,就要呼吸越来越多的雾霾,到底是路权重要还是健康重要?何况,机动车按尾号限行,减少车辆尾气排放,保障空气质量,不仅是无车族受益,有车族同样受益。
再说机动车限行是不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私家车这一物权,无论怎么限行,都不会从私家车车主那里剥离,私家车车主都有支配处置权。如果说限行会使私家车在一些时间不能行驶,其使用价值被迫“贬值”,这也应是有车族为城市环境改善、城市交通畅通所做的必要牺牲。在不被限行的日子里,私家车可是挤占了太多的公共资源,同样享受出行的便利。
如果说机动车限行侵犯公民财产权,按此逻辑,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情形可就多了去了,比如限摩、限电、限三轮,又比如中小学校限制学生使用手机等等。还有委员担心,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一旦确立,机动车限行可能会常态化。为何不可以常态化呢?机动车限行虽不是解决尾气污染的最终路径,但污染如此严重,限行的权宜之计至少可以缓缓燃眉之急。
因为觉得机动车限行侵犯了公民财产权,有委员提出要有补偿措施。这也是说不过去的。机动车限行,是限制少数人权利,减少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实质是保障公共利益,包括企业和机动车车主也能共享其中的好处。“绿色出行”,共建良好的大气环境,谁也不能置身事外。以补偿“引诱”车主支持限行,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