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全省将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 造假或获刑
15.01.2016 11:27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局
从严执行国家排放标准 纳入各级政府考评体系
《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起污染的防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该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目标责任考评体系。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出行;应当鼓励和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能源机动车应用范围。
设置举报和奖励制度 排放黑烟罚款500元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
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驾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 造假或担刑责
《规定》指出,海南省将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标志要随车放置或粘贴在机动车前窗,不按规定放置的,将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超期使用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
违反规定,不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等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局
15.01.201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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