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或禁建接待场所 楼堂馆所不得定为地标

26.06.2014  12:40

  近年来,频繁被曝光的豪华楼堂会所,不仅损伤政府廉政形象,也备受百姓诟病。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此外,楼堂馆所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项目直接负责人将被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直至被追刑责。

  禁止配建大型广场

  意见稿界定了楼堂馆所的范围: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不得接受捐赠资金

  意见稿特别强调,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项目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当统筹考虑。

  超标建设可追刑责

  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的;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不具备条例规定的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的;未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违反条例规定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建设的;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置换楼堂馆所的;违反条例规定,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意见稿明确,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支付资金,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应当腾退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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