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
29.05.2015 11:07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针对商业性短信息,规定特别提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9.05.2015 11:07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