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涉及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因人们固有观念的影响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该类案件因法律规定相对分散,当事人责任较难划分厘清,纠纷处理效果日益凸显,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为未成年人在健康活泼、快乐和睦的环境下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该院2002年起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开展跟踪调研,在分析案件总体情况的同时,采取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研讨、走访学校等方式,亦对个案反映的问题加以归纳总结,探寻本地区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呈现的突出特点,进一步分析其成因,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促成平安校园的建立,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在民事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一、近年来受理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2002年至2012年3月)
2002年至2012年3月,石景山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102件,其中已结99件,未结3件。已结案件中,判决结案36件,调解22件,撤诉39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移送其他法院1件,上诉案件5件(含上级法院调解3件,改判1件,维持原判1件)。(详见图一)
2002年至2012年3月,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发展趋势呈现出如下特点:
1、从每年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总体数量上看,总体呈间隔波动,缓慢上升的趋势。(详见图二)
2、从侵权行为发生地上看,该类案件范围从集中于传统中小学校向社会各教育机构全面扩展。
2002年至2012年3月我院受理的102件案件中,涉及学校的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92%,其中学校为被告的案件占60%。2006年以前,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均发生在一般的中小学校。2006年后,纠纷所涉范围从传统中小学校逐步扩大至幼儿园、中小学校、技术院校、培训学校等各个教育机构,一般中小学校所占比例降至70%。案件已从个别学校的单一问题发展到多个学校的共性问题,中小学校多存在安全指导工作欠缺、体育课程安排不合理、设施隐患尚未彻底消除、校方推卸责任等问题。
3、从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年龄段上看,以中小学生为主体。
此次调研的全部案件共涉及163名未成年人,其中:0至6岁的幼儿15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的9%;7至12岁的小学生5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的35%;13至15岁的初中学生3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的24%;16至18岁的高中学生48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的32%。(详见图三)
4、从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时间段上看,课间休息时间段是高发期。
(1)学生在校休息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占全部事故的56%。其中学生在课间休息追逐打闹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占九成,课后自行打篮球、踢足球等活动占10%。(2)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占全部事故的27%。其中上体育课占其中半数以上。(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占全部事故的13%。(4)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占全部事故的4%。(详见图四)
5、从涉诉学校处理纠纷的措施上看,学校普遍缺乏经验和预案。
石景山法院向全区56所学校发放调查问卷56份,回收56份,从学校反馈的情况看,95%以上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表示学校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已基本取消了本应适当开展的课外实践活动、校园制作活动,甚至减少了体育课程、实验课程等,但仍然难以有效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对学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很大挑战。同时,学生家长认为学校赔付能力强,孩子在学校出事就告学校,此思想误区也加重了学校处理纠纷的思想压力。
6、从被侵权学生及家长诉求上看,存在诉求名目持续增加、索赔金额盲目扩大的趋势。
由于学生教育等各项成本的增高及维权意识的提高,2002年至2005年间,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赔偿诉求主要停留在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基本费用的主张。2006年以来,家长要求日益多元化,增加了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补课费、择校费、调班费等项,但存在部分偏离实际损失或与损害发生关联度低的情形,不仅从法律角度难以得到全部支持,同时难以得到校方的认可和及时的赔付。
7、从裁判方式上看,该类案件调撤率始终低位徘徊,判决率居高不下。
在该类纠纷已结案件中,每年的调撤率均在60%上下,较该院普通民事案件调撤率低近二十个百分点;每年的判决率为40%左右,较该院普通民事案件判决率高出一倍。(详见图五)
一方面,受害学生家长在处理问题时,无法理智面对,往往提出过高数额的赔偿;另一方面,学校认为伤害事故发生并非校方原因或已协助积极救治,尽到合理责任,不同意学生家长的诉求。调解结案难度大,诉讼双方难以达成有效的民事赔偿协议,是造成目前该类案件判决率偏高的重要原因。
二、对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的成因分析
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审判尤其是调解难度急剧增加,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化解矛盾纠纷的可能性亦愈发不确定,当事人双方的心情难以通过合理正当的程序予以平复疏导。经过深入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形成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学校与学生的安全意识有缺乏,该项原因占到全部纠纷的三成。学校与教师安全意识有待提高,安全知识相对欠缺,无法提前预防危险或向在校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指导是造成近年来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多发的重要因素。同时不能忽视的是未成年人缺乏自救经验。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不强,警觉性较低,打闹嬉戏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加以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后也缺乏有效的自救经验,因此未成年人发生侵权事实之后的危险后果较成年人更为严重。
二是学校专项安全教育工作有缺位,该项原因居首,接近全部纠纷半数。目前学校普遍缺乏针对在校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大多数在校学生之间的伤害是由于未成年人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游戏所致,如果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增强其对自身行为危险性的认识则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然而通过案件审理发现涉案学校大都缺少教师专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或近期才开展此类专项工作。
三是学校教育设施有缺陷,该项原因占到全部纠纷的15%。学校教育设施未达标而致学生受到伤害,主要表现为教室、操场、楼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存有安全隐患,如学校课堂使用的桌椅板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四是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看管责任有缺失,该项原因所占比例虽不高,但却是出现争议后最难协商与解决的。学校组织外出活动时未尽妥善看管义务而致学生伤害,主要表现在学校组织春、秋游等外出活动时,未能妥善照顾学生安全,导致侵权后果发生。
三、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难点
2004年5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确立了归责原则及责任划分标准,厘清了侵权损害结果的赔偿范围内容,但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成因纷繁复杂,案件情况千差万别,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健全,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尚存一些疑难复杂问题。
1、程序方面:
一是诉讼主体确定难。侵权学生的监护人应否作为诉讼主体即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司法实务中,通常仅将侵权学生列为被告,而其监护人只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在法律文书中又要求该监护人承担实际侵权责任。学界有观点指出,这种做法导致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却要承担法律责任,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基本原理;同时也违法剥夺了监护人的诉讼权利,造成程序不公。笔者认为审理此类案件,前提是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将侵权学生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将其程序与实体权利义务对应,能够切实保护诉讼双方在平等的程序下行使自身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亦为此提供了法理基础。二是当事人举证难。该类纠纷属一般民事侵权,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是此类纠纷往往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学校,在场人往往只有同学和老师,甚至只有侵权学生与被侵权学生,被侵权学生通常难以举证,而学校亦以不知情为由不能或不愿协助举证。被侵权学生面临的诉讼风险较大,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2、实体方面:
一是侵权事实认定难。因程序方面,当事人举证难,故导致侵权事实难以查清,认定难成为必然,具体原因上文已有所表述,此处不再赘述。二是学校承担责任性质认定与比例划分难。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但当前处理此类纠纷最大误区在于很多人都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承担的是监护责任,一旦学生发生校园伤害,学校就应承担全部责任。产生这种误区是由于人们对学校的职能定位未准确认识,即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承担教育、管理责任,保护其身心健康发展。而未成年人发生校园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问题上,亦存在着分歧。三是学校承担责任比例划分难。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及致害原因,将学校责任分为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补充责任三种。但因比例划分方面则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未成年人及学校对法律推定事实的文书认同感与自身诉求利益甚至客观事实有着较大出入,导致矛盾纠纷不能通过法院有效化解。
3、法律与社会效果结合方面:
一是当事人诉求多样化与法律规定原则化难平衡,即案结事难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提出如补课费用、某项技能专长无法继续从事的损失、巨额精神损失费用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又实际存在或必然发生的诉求,还有一些遭受严重伤害的当事人对后续治疗费也即时提出,而与法律规定赔偿范围的局限性产生了较大差距。案件审理往往陷入法律无从适用的尴尬境地。二是当事人的经济与精神诉求满足程度难平衡,即事了心难平。身体伤害与精神痛苦恢复均需要时间,身体伤害通过经济赔偿较易治愈,但精神痛苦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往往不易愈合。尤其是被侵权学生及其家庭成员心理常会因校园伤害纠纷而重创,当然亦不能忽视侵权学生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负担也随着纠纷的产生及诉讼活动产生较大波动。双方情绪往往因为诉讼而对立激化,虽然责任确定,赔偿做出,但当事人就此结怨的情况不在少数。如何平复各方矛盾,化解纠纷,使大家理智平和面对现实问题,是值得大家深思的。
四、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纠纷持续高发,矛盾亦日益激化,但由于事关地区和谐稳定,因此我院一直在想方设法化解这类纠纷。但我们也应认识到,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避免民事纠纷复杂化、刑事化。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保护,非一人之事,非一方之责,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法院一家的力量毕竟有限,要解决这一社会性难题,必须要从行政管理、舆论引导、心理辅导、司法服务与保障等多个角度共同努力。
第一,建立联动协作机制。
横向联动:坚持区法院与区教委、学校联动提升各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依托与区教委的法制共建合作,充分发挥区法院自身司法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为学校开设法制安全课普及安全知识、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发布典型案例促使学校认识并改进自身工作存在的不足。引导学生规范课上及课间行为,避免其从事一些危险性游戏。提升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最大限度预防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督促学校对安全管理与监督的责任。纵向联动:坚持发挥上级法院对我院的司法指导作用,统一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在涉及未成年人法律规范尚未形成体系且不完备的情况下,对疑难复杂问题,以案例研讨、专家论证等形式进行专题座谈,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确保裁判尺度的进一步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强化先行调解与调解优先机制。
一是可在立案前对受侵权一方进行法理说明,减少纠纷进入审判程序。把握纠纷化解提前的原则,以学校为主导,先进行内部调解,法院可提前介入使此类纠纷就地解决。二是融情、理、法于审判工作中,努力化解纠纷。法院可邀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相关人员一同参与纠纷的调解。以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切入点,多做当事人工作,使其父母充分认识到调解制度对纠纷解决及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意义,忽视友情或是将孩子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均是对孩子合法权益的侵害。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矛盾。
第三,完善法律释明机制。
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寻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维护学校办学利益的平衡。校园伤害案件裁判的原则在于明确学校承担必要的侵权责任,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裁判时应当明确各方责任的性质,涉及多方当事人时应当明确各方责任的分摊比例,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明确补充责任的限度,避免学校过多成为全部责任的实际承担人。对于未成年受害人有过错或者其父母没有尽到谨慎的监护义务的,可以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另外,制作专门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发放当事人,指导被侵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合理为自己的子女维权,不滥诉乱诉。
第四,探索询问涉案未成年人与当事人心理疏导机制。
在案件审理中,重视未成年人本人的诉求与意愿。如果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可以考虑将涉案未成年人传唤到庭,询问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基本情况,保障裁判的合理性,减少恶意诉讼或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此外,在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受侵权一方企图通过诉讼要求侵权方支付各种义务教育之外的费用,如上学择校费、特长班费等。虽然多数费用属于不合理或额外支出费用,但当事人认为法院都应当支持其诉求。部分家长在孩子受伤害时,内心并不真正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而是出于报复对方或顾及颜面等原因,全力争取孩子“利益”。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一方面,降低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侵权行为发生后,相关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时,注意司法裁判将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随时评估案件处理可能产生的效果。努力使受害人走出阴影;侵权人认识错误、认真改正。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家长的心理进行疏导,让受害人家长对侵权事实正确客观看待,理智维权;使侵权人家长不回避、不逃避侵权责任。
第五,健全舆情预估与宣传长效机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舆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主动公开审理,审慎裁判,把负面舆情降到最低,以期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积极引导媒体正面宣传,避免恶意炒作。学校要不怕事,不躲事。学生及家长要不闹事,不生事。媒体要报好事,宣传感人事。这里要把握“两个注重”:第一是注重时机。在六一儿童节、黄金周长假、寒暑假等特殊时期着重进行教育宣传工作,力争取得良好效果;第二是注重内容,将传统文化与新时期倡导的校园文明相结合,使学生真正认识到校园伤害的严重后果,并积极规范其自身行为。
第六,对接保险理赔机制。
2008年,由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据前期调查了解,我区校方责任险已实现全覆盖,但由于个别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或保险意识欠缺,学生个人投保校园伤害险尚未完全覆盖,造成一定隐患。如果保险制度对学校和学生能够事先实现双覆盖,在纠纷产生时,由保险公司介入其中,既能够减轻学校与侵权学生的经济负担,又可以引导被侵权学生通过双重保险的方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力求突破司法保护与保险救济的事后性,将两者有机衔接,使之双前移,变校园伤害的事后救济为事先预防和事后保障。最大限度地保护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类民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