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29.09.2016  16:34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农药不得挂靠经营不可从外省网购

  ■ 本报记者 刘操

  通讯员 赵志东 林巧娴

  2005年5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0年7月修订。《规定》施行11年以来,我省农药经营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农药批发、配送和零售运作体系初步形成。

  随着国家《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的从严监管、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以及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挂靠经营、从本经济特区外网购农药以及产品责任追究难等问题,今天,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强化农药专营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对新《规定》进行了解读。

  “新变化”提出“新点子

  出台最严农药管理法规

  我省反季节瓜菜在全国影响比较大,而2010年的“豇豆农残超标事件”给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力求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同年,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规定》的修订工作,第一次打破常规,成为全国第一个对农药经营实行专营特许制度的省份。

  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自2010年修订施行以来,我省农药经营模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制度以及溯源制度初步建立,农药批发、配送和零售运作体系基本形成,农药经营行为逐步规范,依法监管力度得到加强,为保障海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在过去5年多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挂靠经营、从本经济特区外网购农药以及产品责任追究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省委批准的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查修改,并将《规定》修正案的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立法联系点、农药批发企业、农药零售商征求意见,还在网上向社会广泛征求了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毕志强多次过问修改情况,指导修改工作,对修改的具体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副省长何西庆也对此做出专门批示。

  禁止农药挂靠经营

  农药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借用

  我省农药管理实行批发专营特许制度,截至目前,获得农药批发资格的企业仅有3家,但据省农药行业协会调研数据显示,我省实际以批发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近200家,这些企业在向农药批发企业缴纳管理费后挂靠经营,扰乱了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增加了禁止农药挂靠经营的规定,明确农药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冒用、盗用农药批发企业的名义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严格限制进入渠道

  禁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

  把好农药出售关口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物流行业等新兴业态的迅猛发展,随着规模化种植基地、专业种植大户和外来承包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逐年增加,农业生产主体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通过互联网购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些企业和农药使用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的地方购买农药,甚至有些农药是本经济特区禁止使用的,这种违法行为极大地冲击了我省的农药专营特许制度,不利于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原《规定》就已提出,我省农药管理实行专营特许制度,除农药批发企业采购的农药,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科研与推广示范的农药外,农药零售经营应当从本经济特区的批发企业购进农药,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购买农药应当到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商店购买。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省实施的农药专营特许制度,新《规定》特别强调:禁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本经济特区以外购买农药,并提出了严惩措施。

  把好农产品进出关口

  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或被拘留

  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它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

  新《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的监督抽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凭检测合格证托运、承运农产品。对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准运出、运入本行政区域,不准销售。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加工、配送、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或者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的两类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使用农药加工、腌制农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报海口9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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