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帮船主领取柴油补贴

10.04.2015  12:37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 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领取出海渔船柴油补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37万元。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近日对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副局长王大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7年8月,乘昌公司领到2006年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发放的渔船柴油补贴款后,以缴纳管理费等名目,克扣了船主们大部分补贴款,引起船主不满。2007年下半年,部分船主找到乘昌公司员工梁萍(因犯行贿罪被判刑),提出愿意出钱让梁萍疏通关系,让他们直接领取到2007年的柴油补贴款。梁萍请王大文帮忙,并许诺给予10%的好处费。

  2007年,澄迈县成立了柴油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渔业的副县长黄某任组长,王大文是组员之一。在制定柴油补贴发放方案的过程中,王大文向黄某提出了将补贴款直接发给实际经营的渔船船主,并告诉黄某,领取到柴油补贴款的船主会给予好处费,黄某表示同意。随后,黄某审批同意了将2007年柴油补贴款直接发给船主的分配方案并下发执行。

  2008年1月,澄迈县开始发放2007年的渔船柴油补贴款。同年1月29日,梁萍带领33名船主到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领取当年第一批柴油补贴款。当晚,王大文让梁萍召集33人开会,提出收取10%的回扣。梁萍向船主收取了34万元,交给王大文。王大文返给梁萍6.8万元,送给黄某13万元,剩余14.2万元用于个人支配。

  此外,2007年7月,梁萍联系王大文,请其帮忙办理套牌挂靠在乘昌公司的30艘广西北海渔船的年审手续。获得同意后,梁萍将3万元现金送给王大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大文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共计37万元,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宣判后,王大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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