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海南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

29.09.2018  08:26

关于调整和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琼公积金法〔2018〕175号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8〕17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方便群众办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集、提取业务

  (一)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核准停产/停业的证明材料,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的办理要件,原办理要件“单位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调整为“单位近两年连续亏损的财务报表”。

  (二)职工购买省外自住住房或偿还省外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件,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的办理要件。

  (三)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偿还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本的户籍证件或出生证件。

  (四)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实际工作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办理要件,由省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或直属局前往相关部门核查信息。核查信息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或无法查证的,由职工自行主张提供相应的无房产材料。

  (五)对租房提取业务中“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条件统一口径:为按职工提取申请时间为节点,以职工申请提取当月或前一个月为基准,向前计算3个月连续发生汇补缴业务。

  (六)返回港澳台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返回港澳台等出境相关证明”的办理要件。

  (七)因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由相关直属局获取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已核准住房受损名单,不再由职工提供“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的住房受损名单文件(3个月内)”的办理要件。

   二、贷款业务

  (一)取消部分

  1.开发企业申请楼盘备案的,取消“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楼盘封顶照片(注明具体楼栋号)”的办理要件;开发企业维护楼栋信息的,取消“楼盘封顶照片(注明具体楼栋号)”的办理要件。由各直属局现场核查楼盘已经封顶。

  2.开发企业变更单位法人的,取消“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要件。

  3.借款人、第三方担保人申请贷款应提供的基础性资料,取消“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的办理要件,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或直属局前往相关部门核查。发现与借款人实际情况不相符或无法查证的,由借款人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4.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取消“出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收款银行卡”的办理要件,仅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中标注,并由系统自动核查收款银行卡信息。

  5.建造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取消“房屋封顶后的工程概预算书或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速评表”的办理要件。全省统一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贷款额度,最高可贷额度不变。

  6.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取消“工程概预算书、房屋封顶证明资料”的办理要件;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取消“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速评表”的办理要件。全省统一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贷款额度,最高可贷额度不变。

  (二)修改部分

  1.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计算方式,原规定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除以个人缴交比例与单位缴交比例之和)达到规定上限,且工资收入高于缴交基数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等有效收入证明核定月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银行打印的工资对账单以核定其月收入”修改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除以个人缴交比例与单位缴交比例之和)与实际月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提供银行打印的近6个月工资对账单或通过系统共享数据信息平台获取的近6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的平均值,核定其月收入”。(涉及操作规程第七十二至七十三条相关内容)

  2.贷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姓名变更的,原规定的“提供身份证、载有曾用名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的办理要件修改为“提供身份证、载有曾用名的户口本。户口本上无载明的曾用名,可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贷后身份证号码错误的,原规定的“需提供身份证;身份证号码更改的,需提供身份证、载有身份证号码更改信息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的办理要件,修改为“需提供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贷后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增加共同借款人的,原规定的“增加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的证明资料和继承资料”的办理要件,修改为“增加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的证明资料和经公证的合法继承文件(须载明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债务归属继承人、代管人或监护人)”。

  5.贷后因婚姻变更需解除共同借款人的,原规定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经民政部门盖章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判决书或夫妻财产分割的公证书(载明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债务归属借款人)、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的办理要件,修改为“提供身份证、离婚证、经民政部门盖章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判决书(须载明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和债务归属借款人)”。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