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7月起多种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

12.07.2016  01:01

我省进一步推开资源税改革,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从本月7月1日开始,多种海南出产的重要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通过税收政策的改革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即以数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也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价格的变动。因此,计征方式改革是我国正在推行的资源税改革的重要内容。

此次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矿产资源包括:铁矿、金矿、钛锆矿、石灰石、高岭土、石英砂、海盐等,税率分别为销售额的4%、3%、3%、6%、4%、7%、2%。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税率设置是依据“税费平移”原则,即按照企业2012-2015年4年以来的平均税费负担率设定税率。

为进一步确保改革不增加企业负担,在改变计征方式的同时,省政府还明确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河砂、海砂、花岗岩、大理石、其他石类以及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等资源继续执行2015年确定的从量计征方式和税率,此次不做调整。

该负责人表示,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后,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效益提高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效益降低时企业少纳税,体现了税收合理负担原则,也有利于强化税收对资源利用的调节机制,落实好“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此外,通过“清费立税”,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省政府还决定,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对自采自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  以下简称“低尾废品”)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从而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但此优惠政策仅对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自采自用矿物时,从产生的“低尾废品”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不包含进口及岛外运进的“低尾废品”。 (记者彭青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