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车2月不买租车费也想赖 文昌法院判父子俩付1.3万元
原标题:文昌法院判父子俩支付1.3万元
“试用期满,如没买车,则按租车计费”。可有人就是试了不买,还不愿交租车费。近日,文昌法院审理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认定租赁合同成立。
吴某富系个体工商户,陵水某汽车修理厂厂长,该厂经营范围为汽车修理、汽车配件。苏某红与苏某雷系父子关系。去年5月18日苏某雷和朋友陈某到原告处租车,双方签订了《转让车与试车协议书》。
当时,苏某雷没有取得驾照,合同约定驾驶人为陈某,陈某将其驾驶资格证交给原告核实,复印件留给原告。双方约定,试车期满,如果被告没有买车,则按租车计费,每天300元。当天,原告将一辆丰田卡罗拉交付被告指定驾驶人陈某。
同年7月30日,苏某红和苏某雷将该车还给了吴某富,并决定不买车。当日,吴某富就租金问题经与苏某红和苏某雷协商,苏某红、苏某雷写下欠条:“今欠汽车修理厂金额13000.00元。该欠款定于2013年9月1日前还清”。但二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于是诉至法院。
文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富与苏某雷签订《转让车与试车协议书》,合法有效。苏某雷虽没有驾驶证,但其已指定陈某为其驾驶员,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租车虽超越了经营范围,但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7月30日,苏某雷将车还给原告并决定不购买该车,说明原告与苏某雷之间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8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苏某红、苏某雷向吴某富写下欠条,被告欠原告13000元。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文昌法院近日判决,苏某红、苏某雷支付吴某富欠款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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