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撤销琼两级法院判决 无期徒刑案重审

21.06.2014  17:47
   

  河北男子赵玉南于2004年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赵玉南向海南省高级人民(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上诉,但仍维持原判。赵玉南后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提起申诉,2013年7月9日,最高法院撤销海口中院、海南高院的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发回重审。2014年6月20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宣判。

   判处无期徒刑男子两度向最高法院申诉

  据了解,赵玉南原系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旬)董事长。南海网记者在赵玉南朋友提供的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刑提字第2号上看到,海口中院于2004年5月19日认定赵玉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赵玉南上诉后,海南高院于2005年8月2日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赵玉南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07年11月7日指令海南高院进行再审。海南高院于2008年9月15日做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赵玉南继续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1年9月1日以(2006)刑监字第107-3号决定书,对该案提审。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服刑男子提供评估报告 证明未诈骗

  海口中法院第一审判决认定:1994年4月,赵玉南及所在的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珠建公司),隐瞒其所建的百万庄别墅已出售28栋和已处分6栋的真相,以该别墅区作抵押,骗取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投海南分行)与海南珠建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之后,该公司向多家金融机构贷款7700万元。

  赵玉南指使他人于1996年2月成立海口明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海南珠建公司的资金转入该公司,逃避债务,拒不还款,致使中投海南分行依法承担担保责任,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赵玉南及其辩护人提交了海南会计师事务所琼会评字(1993)第028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海南珠建公司向中投海南分行提交了《评估报告》。

  该《评估振告》反映,海南珠建公司将所有的百万庄别墅区部分资产作为抵押,其价值9000多万元,已超过担保额度。赵玉南及海南珠建公司也未隐瞒百万庄别墅预售的情况,根本不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海南高院认为评估报告存在多处虚假

  海南高院再审查明:赵玉南提供的《评估报告》上的印鉴,与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口市公安局备案印鉴不同。

  据此认为,赵玉南虽然提供了《评估报告》原件,作为新证据以证明其没有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中投海南分行的信用担保。但该报告从形式到内容上都存在着虚假之处,且不能证明该报告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已客观存在并提交中投海南分行,故该新证据不能证明赵玉南无罪,判决维持原判。

  赵玉南及其辩护人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09〕技鉴字第133号《司法鉴定书》,以证实《评估报告》上的印鉴是真实的。

  并辩称《司法鉴定书》证明《评估报告》在形式上是真实的,已反映了百万庄别墅有预售情况,实际价值大于提供信用担保的额度,足以保证追偿的实现。百万庄别墅只为预售阶段,所有权并未转移。

   最高法院撤销判决发回海口中院重审

  最高法院认为,赵玉南及海南珠建公司在向多家金融机构共贷款人民币7700万元后,将借款转移到海口明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贷款逾期后不予归还,以致信用担保单位中投海南分行依法承担担保责任,致使该银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等事实存在。

  但因赵玉南的辩护人提供了新证据,且本案原审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未完全排除,故原判认定赵玉南及海南珠建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3年7月9日,最高法院做出裁定,撤销海口中院(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海南高院(2004)琼刑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和海南高院(2007)琼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发回海口中院重新审判。

  2014年6月20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公诉方、赵玉南及其辩护人在庭审期间就《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等焦点进行了辩论。海口中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