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涉家暴离婚案 未成年子女一般不判给施暴方
02.12.2016 05:36
本文来源: 海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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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法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针对“十三五”规划建议的新形势、新常态,就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上述《纪要》。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这则《纪要》明确: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释称,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以前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涉及较少,所以这次予以进一步明确。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该《纪要》还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具体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另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上述负责人指出,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作出如上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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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016 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