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四五改革纲要”发布 涉及八大领域

10.07.2014  10:38

  最高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下简称《四五纲要》)。纲要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是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专家表示,《四五纲要》具体提出了建立法官员额制,取消裁判文书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废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等举措,这些都是在司法改革中的“硬骨头”。

  要点1 【人事改革】

  省级法院建立法官员额制

  《四五纲要》: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

  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解读】

  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称,中央在本轮司改中确定了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管的思路。此次纲要确定了省级法院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度正是依照中央思路作出的配套改革。这意味着今后省级法院将对各市法院,甚至区县基层法院的法官进行统一遴选,避免个别地方招录法官不规范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各省级法院应该根据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不同级别法院的统一标准,按照标准选拔法官,并引入监督机制,以防在遴选过程中出现新问题。

  对于建立法官员额制,陈卫东认为,建立员额制后,法院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的具体员额应根据该地区案件的数量、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设定。由于各个地区情况不同,不应该设定相同的员额比例。员额比例的设定可以参考六个试点省市的试点情况最终确定。

  对于纲要提出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法院任职,陈卫东表示,目前在法官招录中,法学院学生毕业后有可能直接到省级法院,也有可能到区县法院,同样是没有审判经验的年轻法官,他们的职业生涯大不相同。一般来说,到省级法院任职的法官应该具备一定的基层审判经验,这样才能对下级法院进行更好的指导,所以此次纲要统一了年轻法官的初任条件,这既符合司法规律,又避免高级法院年轻法官经验不足。

  要点2 【司法管辖】

  行政案、环境案可提级管辖

  《四五纲要》:在管辖制度方面,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解读】

  陈卫东认为,以往,行政案件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审理,由于法院与地方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给当地法院造成很大压力,直接导致一些“民告官”案件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民商事案件也同样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到一方当事企业的属地法院审判和到另一方当事企业的属地法院审判,判决结果会大不相同。纲要提出了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的问题,一方面会避免地方政府对法院过多干预,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更加公正的审判,提升此类案件的司法公信力。

  对于环境保护案件,由于环境保护案件涉及大气、水的诸多方面,多为跨区域的案件,因此,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可以避免在公益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地方保护问题。

  要点3 【行政事务】

  地方法院罚金上缴省级国库

  《四五纲要》: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解读】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过去,地方法院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追缴的赃款赃物都是上缴本级国库。在实施人财物省级统管后,这项改革措施是在此基础上的配套措施。此外,以前个别地方法院出现违法执法,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和没收财物有很大的关系。现在统一上缴省级国库,可以从体制上避免类似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四五改革纲要”八大领域改革

  人事管理

  ●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

  ●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

  ●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在审判一线。

  ●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晋升至较高法官等级。

  ●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法院,设置不同法官任职条件。

  司法管辖

  ●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权力运行

  1 审判责任

  ●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

  ●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

  ●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

  ●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要明确其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2 审判监督

  ●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

  ●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

  ●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

  ●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人权保障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标准。

  ●建立对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和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的机制。完善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

  ●明确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进一步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司法公开

  ●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

  ●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库,方便当事人在线获取立案信息和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实现四级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

  职能定位

  ●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将绝大多数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至基层法院。

  ●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明确一审案件管辖权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改革法院考评机制,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

  ●推进最高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司法行政

  ●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

  ●地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

  ●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

  ●深化司法统计改革,建立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信访改革

  ●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

  ●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

  ●探索建立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

  ●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出台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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