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伟兼任两地政协委员连续五年缺席 谁之责?
曾志伟兼任两地政协委员,难免分身乏术,要改变这尴尬景象,需要完善政协委员资格公示制度和对政协委员“不作为”的强制退出机制。
据媒体报道,江门政协常委、香港艺人曾志伟因连续五年缺席江门市政协会议,被推上舆论风口浪尖。曾志伟日前就此致歉,称因还“兼任”广州政协委员,因两地开会时间冲突,“个人以广州为主,所以都向江门那边请假”;如今已向江门政协递交辞呈。
在舆论“为何空占茅坑”的追问下,曾志伟道出实情,不少人也对其缺席行为表示理解。但也有人指出,忙于演艺事业的曾志伟“兼任”政协委员事件,反映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在具体落实层面存在“头衔化”的弊端:各级政协组织注重委员的社会影响力,却忽视了政协制度内蕴的参政议政本意。
平心而论,两地任职真不能太怪曾志伟。要知道,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与人大代表不同,它并非经选举产生,而主要是“邀请制”,通过提名、推荐和协商,形成建议名单,由各级政协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这种机制的生成,不乏历史原因,但近年来过分追求“名人效应”下的政协委员法定职责虚化,让本来政协委员资格更多地变成了一种荣誉。
曾志伟遭遇的舆论困境,正是政协委员资格问题的折射。实质上,此前还出现过外籍人士担任委员事件,也引发轩然大波。当然,政协委员影响力越大,或许在为民立言中的话语分量越足。但仅追求主体影响力,忽视主体能否履行法定职责,这与政协制度本身出发点相悖。
为避免“兼任”带来的分身乏术难履责现象,在人大代表制度中,《选举法》第45条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政协委员产生,却无这方面的规约。
在此情境下,有必要进行制度补漏。而究其关键,就在于将政协委员的产生及其履职情况纳入监督体系。一方面,法律要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资格公示制度,不仅要向被推荐人告知,还要向全社会告知。事实上,虑及各地政协会议召开的时间段紧挨,江门和广州两地政协组织理应在邀请前进行沟通,如此也不至于“抢人”。
另一方面,法律要更加明确对政协委员“不作为”的强制退出机制。《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文规定了对不履行义务和违反章程的政协委员撤销资格的情形。实践中,因个别不履行义务的委员身份特殊,政协组织很少主动撤销其资格,这就使得“撤销权”总处在睡眠状态。因此,有必要基于“荣誉归荣誉职责归职责”原则,激活该权力,也避免委员“席位”的虚置。
□朱巍(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