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性执法还是徇私枉法?
16.05.2016 04:25
本文来源: 海口网
日前,西安市一名高三学生借来摩托车想跟同学一起进山放松,在路上被交警查处,并因涉嫌无照驾驶摩托车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当事人的父亲反复求情,因考虑到该生即将参加高考,交警同意暂缓执行处罚,等高考结束后再进行执行拘留的处罚。(新闻来源:华商报)
有些人纷纷对交警的这一做法点赞,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要通人情,交警的这一人性化的做法,值得提倡。然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特事特办所谓人性化执法,其实弊大于利,从长远来看,更不利于我们的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法律就是强制性的规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使践踏法律者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这一点来说,如果法律面前有了参加高考的特殊人群,那是不是以后还会有诸如参加公务员考试的特殊人群?如果是这样的话,一旦存在了特事特办的特殊人群,那岂不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矛盾了吗?
对于执法者而言,法律是工具是手段,但不是特权。法律是提供了我们裁量合法与否的尺度,但是它不应该以个人的主观臆想而做出是非曲直的弹性判断。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一个社会的文明标志是他们的民主程度,是公民的民主权力。对于执法者而言,首先要知法,其次才能更好地执法,人情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损害法律尊严的挡箭牌。
正如香港大学的法律系教授陈弘毅所言,“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坚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就应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试想无证驾驶的人违法道路交通法规是不是对其他路上行人生命的不尊重?如果我们因为人情给一部分人让道开了绿灯,那岂不是变相得为另外一部分的利益受损敞开了大门,法律的威慑力又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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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2016 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