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明知一轿车有“赃车”嫌疑仍继续购买 获刑九个月

13.07.2017  10:13

      海南一男子在明知一轿车证件不齐,有可能是“赃车”的嫌疑下,仍旧花钱购买了该车,目前,购车人符某芳以及介绍人符某某被秀英法院做出判决。

      2011年10月,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在海口市秀英大道海岛阳光3期13号铺面的蓝色奇瑞牌瑞麒小轿车被盗走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符某芳通过符某某的介绍,在明知该车证件不全,有赃车嫌疑的情况下,从“张良”(在逃)手中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购买。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符某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车辆上缴到公安机关。经鉴定,该奇瑞牌瑞麒小轿车价值人民币63923元,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符某芳明知所出售车辆手续不齐,仍然以低于市场价格介绍、购买,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符某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符某某2014年8月29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符某芳主动将所购车辆上缴给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符某某、符某芳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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