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混淆计税依据 少缴消费税308万元

26.05.2015  18:29

      三亚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实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超市经营、商业承包管理、综合性商场管理与服务等。

      2013年,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在对明珠实业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名下明珠商场一楼有多家黄金商铺,与这些黄金商铺交流了解到,他们多数是与明珠商场采取联营模式,即明珠商场提供场地,从销售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留存,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的消费税由明珠商场统一申报,据此,检查组提取该公司的消费税申报数据,发现其申报消费税金额较小,与商场的金银首饰零售实际情况不太吻合,存在将金银首饰等的销售收入计入黄金摆件和金条销售收入,隐瞒应纳消费税收入,少缴消费税的嫌疑。

      稽查人员经检查核实,明珠实业公司2010年-2012年黄金首饰类少申报消费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为6,157万元,少缴消费税308万元。针对对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七稽查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追征明珠实业公司消费税308万元,确定偷税数额为308万元,并处以罚款154万元,滞纳金131万元。案件补税、罚款及滞纳金合计593万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或上诉。

      案件启示

      一、部分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不高,依然存在侥幸心理

      细看本案中明珠实业公司的作案手法,实际上非常简单,只要税务机关进行稽查就必然会发现该公司的偷税行为。这证明该公司依法纳税的意识非常薄弱,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认为税务机关对其不会进行稽查。而实际证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明珠实业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得逞,本来只需要依法缴纳308万元的消费税,仅一念之差,该公司却额外增加了285万元的税收成本,且对公司信誉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企业的融资等行为增加了极大的困难,还将因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贪小利,吃大亏”的例子,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莫报侥幸心理,切忌以身试法。

      二、财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仍有待加强

      在本案的检查过程中发现,明珠实业公司的财务人员的相关职业技能是过硬的,并不存在对政策法规的不熟悉才造成偷税的情况。但由于企业老板的要求,相关财务人员仍然不顾国家税法的规定,通过混淆计税依据的方式偷逃税款。这证明我们的财务人员的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薄弱,以企业老板的要求来做帐进行偷税,缺乏必要的职业操守,在今后的税收宣传及辅导中,应大力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依法纳税意识的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