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明年起海南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生活补贴和医疗教育等资助

19.11.2019  22:43

    近日,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意见》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同时,对生活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人员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中央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测算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

      医疗康复保障方面,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等对象列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对14周岁以下儿童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限额按照对应类别标准增加10%。

      教育资助救助方面,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据介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琼民救助〔2013〕7号)规定的重特大疾病范围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重大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认定流程如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在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地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并打印相关信息页面留存,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在暂不具备网络共享条件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查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相关情况证实材料,并留存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