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一男子深夜开车撞死醉酒人 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16.02.2016  08:16

  中新网海南2月15日电(牛雅慧 龙伟)近日,昌江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符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余元。

  据悉,被告人符某于2015年11月12日23时40分许,驾驶皮卡车由昌江县石碌镇方向往石碌镇鸡心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石水线牙营村路口前路段时,适时遇有被害人陈某醉酒倒在路面上。符某驾车临近陈某时发现险情,采取刹车制动,但因避让不及,致使皮卡车底盘碰撞并推行陈某约19米,之后皮卡车压过陈某身体,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符某驾车离去。案发后次日,符某到派出所投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符某提出,案发时,其以为地面上是麻袋之类的障碍物,不知道是人,且不知道车辆底盘刮到被害人并拖行,所以就开车回家休息了。被告人符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意识到其撞了人,故其离开现场不构成逃逸;被告人构成自首。

  本案的难点和重点即落在“两个判定”上,其一被告人是否构成逃逸?其二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这两个问题的判定直接影响着案件最终的量刑情况。为此,昌江法院刑庭主审法官亲身多次勘查现场,与相关部门研究商讨。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生前受交通机械工具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南省昌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经法院调查核实,符某明知撞到的物体是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跑,构成逃逸;且投案所交代的并非案件全部事实,并不构成自首。遂作出判决:被告人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1763.2元。(完)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