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1月1日起黄标车全省禁行
中新网海南9月23日电 (周平虎)记者23日从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称海南交警)了解到,根据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6]220号)要求,海南交警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黄标车)在全省所有道路全时段、全区域禁行,对违反禁行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黄标车)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依法罚款100元、记3分。
据介绍,海南省交警总队已要求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通过媒体强化机动车登记、注销、报废和处罚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并在城市(县城)道路设置高污染排放禁令标志,协调交通公路部门在公路上设置机动车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对违反规定通行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处罚。
海南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将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将辖区高污染排放车辆数据导出和整理,在市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失联”高污染排放车辆排查工作。市县政府发布通告后,逾期未办理并且车辆在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办理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海南省交警总队明确,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车辆管理所要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变更使用性质、转移登记或和转出车辆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对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登记车辆的“机动车状态”信息为“达到报废标准”或“公告牌证作废”情形的,各车辆管理所应严格按照省厅交警总队相关规定,不得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海南省交警总队还明确,对驾驶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附:黄标车和老旧车的定义
根据环保部《关于商请报送2014年黄标车和老旧车以及燃煤锅炉淘汰进展情况的函》(环办函【2014】894号)规定:
一、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集团分类标准如下: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北京为1999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上海为199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二、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完)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