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增6处自动抓拍设备 14日起抓拍违法使用远光灯

13.06.2017  00:33

      原标题:海口新增6处自动抓拍设备14日起正式抓拍机动车违法使用远光灯

      6月12日,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从6月14日开始,该支队新设的6套自动抓拍机动车远光灯设备将正式启用,这是海口市首次对机动车滥用远光灯的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抓拍,违法使用远光灯的驾驶员将面临记1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在照明良好的城区道路行驶时,使用远光灯严重影响他人驾驶,甚至影响人们对路面的观察,产生的危害极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并对夜间行车不能使用远光灯的几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三)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不能使用远光灯。(四)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的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五)夜间超车时,应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车辆。(六)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才可以使用远光灯:远光用于前方无来车或不尾随其他车辆时的行驶照明,或是在乡镇间比较偏僻又没有路灯的公路上行驶时。但遇到对方有来车时,都需要在150米以内,将远光灯调整成近光灯。望广大司机朋友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