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月1日施行 机动车排放黑烟可处500元罚款

18.01.2016  10:11

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2月1日施行,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解读新规
机动车排放黑烟可处500元罚款

  本报海口1月17日讯(记者杜颖)在机动车每年以10万辆计激增的当下,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已迫在眉睫。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今天对此规定进行了解读。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指出,我省目前每年新增机动车10多万辆,截至2015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近220万辆,机动车尾气排放占全省氮氧化物总量的30%以上,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已成为我省城市大气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来源。当前急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防控,新能源被纳入立法。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鼓励新能源机动车开发和新技术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能源机动车应用范围。同时,政府要鼓励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是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关键。《规定》明确,我省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制度,并将环保检验标志管理作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基本管理制度,作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的重要条件。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即“绿标车”;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即“黄标车”。

  省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立法严格对黄标车强化管理,《规定》明确:“市县政府划定禁止、限制机动车或者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商务部门对经淘汰的黄标车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回收拆解。

  由于机动车上路行驶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规定》中特别明确: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对驾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处500元罚款。

  《规定》还对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或者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罚则,最高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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