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受理发放2011年7月1日后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

13.06.2014  10:48

  昨日记者从海口市社保局获悉,根据省政府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海口市从本月起开始受理发放2011年7月1日后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待遇。 

  从今年4月1日起,省政府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生效施行。细则明确,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抚恤金标准计算办法: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据测算,海口市2013年在职死亡的,按照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抚恤金最高支付达到61200元,最低支付7344元。(记者 罗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