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不能以无学籍为由拒接收返回原籍学生

19.06.2014  19:55

  省教育厅18日转发教育部最新通知称,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重后为其新建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

  目前,各地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遍为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了学籍。但仍有少量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因不符合输入地规定的就读条件,没有取得学籍。这些儿童少年正陆续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据强调,《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籍只是入学的结果,而不是入学的条件。输入地要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向无学籍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做好政策宣讲。重点讲明,学生在流入地必须先具备入学资格,入学后才能建立学籍;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没有学籍回户籍地就读的,户籍地学校必须依法接收并建立学籍。输入地要对无学籍学生建册登记,摸清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