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旅游景区管理 创建精品旅游景区
2011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加强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各类旅游景区56 家,其中5A级景区5家,4A级景区16家,3A级景区30家,2A级景区5家。但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和发展,《规定》中的部分 内容 已不适应我省旅游景区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201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旅游法》和2014年我省修订施行的《海南省旅游条例》,对旅游景区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同时,2014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相继对完善旅游管理体制、深化旅游景区改革发展、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等做出了新部署。为适应旅游景区改革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家《旅游法》和《海南省旅游条例》,针对我省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景区规划建设,提升旅游景区服务品质,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旅游景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制保障。
积极适应全域旅游发展需要 鼓励旅游景区创新运营模式
2016年1月,在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国家旅游局把全域旅游作为落实创新发展理念、推动旅游转型升级、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提出了“全域旅游”这一旅游发展新战略。海南省委省政府提出,以创建全域旅游示范省为抓手,坚持“点线面”结合,推动景区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实现旅游全域规划、全域打造、全民参与、全民共享。推进全域旅游,对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在这一大背景下,旅游景区应当转变发展思路,创新运营模式,积极适应我省旅游发展的现实需要。对此,《管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全域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集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
强化旅游景区规划管理和开发建设 打造高品质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载体,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必须与我省“多规合一”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我省丰富的自然、文化资源优势,保护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配套服务设施,改善旅游景区环境质量,大力推进旅游精品景区建设,树立海南旅游的良好品牌,提升我省旅游的整体形象。为此,《管理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加强旅游景区规划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规范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秩序,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旅游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
三是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医疗急救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完善道路标识系统,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旅游交通标识和中英文景区指示牌。
四是对旅游景区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建设与其规模和接待 能力 相适应的游客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急救援等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中英文导向、解说标识以及公示咨询、投诉和救助的联系方式。
加强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旅游景区是旅游者旅游的最终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临的环境相对复杂,要确保旅游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确保旅游景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安全管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努力 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积极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旅游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规范:
一是要求旅游景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鼓励旅游景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
二是明确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安全说明和警示责任,规定旅游景区经营者对其具有危险性的区域、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提出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三是对旅游景区经营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他安全设施设备的检验、维护和保养责任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旅游景区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是规定了旅游景区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要求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和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同时规定,驾驶员、船员及旅游景区从业人员应当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细化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 多举措控制旅游景区流量
近年来,我省旅游发展势头良好,到旅游景区旅游的人数不断增长,特别是在重要节假日、节庆活动或者旅游旺季,各旅游景区纷纷迎来客流高峰,如2016年春节期间三亚南山景区7天共接待中外游客27万余人次,超过去年同期,再创历史新高。旅游景区人满为患的现象容易引发以下问题:第一,旅游者过多,造成旅游景区拥挤和旅游景区工作人员、设施、设备的超负荷运转,给旅游者人身安全埋下了隐患;第二,景观的过度利用,缺乏必要的休养生息,造成了旅游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尤其是一些不可恢复的文物古迹等资源的安全隐患;第三,旅游景区接待服务水平大打折扣,旅游质量下降,旅游者观光游览效果受到影响。为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资源的安全,保证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国家《旅游法》设置了旅游景区流量控制制度。《管理规定》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把政府责任和旅游景区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具体核定标准和办法,并加强对旅游景区执行最大承载量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规定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景区应当在景区的售票处、入口处和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载量,配备游客流量监测设施,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及应急疏导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景区内疏导分流等方式,对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三是规定旅游景区内旅游者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旅游景区外待进入旅游者仍有持续增长趋势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通往旅游景区的主要道路或者旅游景区周边区域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并可以采取限制、疏导和分流等措施控制进入旅游景区的旅游者数量。
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保障旅游者舌尖上的安全
餐饮是旅游景区的重要服务内容之一,旅游景区餐饮消费具有流动性大、旅游者参与度高、季节性强等特点,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对于保障旅游者饮食和健康安全至关重要。实践中,少数旅游景区存在餐饮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证照经营的现象,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为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旅游者的饮食和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范:
一是落实旅游景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规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旅游景区内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景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情况,作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的重要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明确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 严格管控旅游
景区内的店铺、摊位
实践中,我省少数旅游景区内店铺、摊位数量泛滥、品质降低,一定程度上影响和破坏了自然环境,给旅游者带来了不良的游览体验。同时,少数旅游景区对景区内的店铺、摊位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甚至出现一些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店铺、摊位在景区内随意经营的现象,导致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更得不到很好地保护。为促进旅游景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旅游景区经营者和旅游景区内其他从事商业活动经营者互相推诿责任,《管理规定》对旅游景区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对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摊位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严格控制总量。设置店铺、摊位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二是规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店铺、摊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规范管理,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对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是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旅游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旅游景区经营者同意,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在规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统一管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内摆摊、设点。
四是规定旅游景区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旅游景区门票管理 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虚高、以门票高额回扣揽客等行为是长期以来我省旅游市场“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游等突出问题存在的主要土壤。此外,一些旅游景区还存在设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门票等现象,这些变相涨价的做法,剥夺了旅游者的选择权,社会反应强烈。为了理顺我省旅游景区门票管理机制,规范门票价格秩序,营造良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管理规定》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设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规范门票公示的途径和内容,规定旅游景区应当在景区售票处、入口处和网站的醒目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优惠政策等。
二是明确门票费用减免的对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对象实行门票费用减免。
三是严格禁止捆绑销售,规定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将不同旅游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旅游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四是规范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规定旅游景区出售门票时,不得收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是针对旅游景区利用旅游者只能使用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进出游览目的地或者在旅游景区进行游览,对进出游览目的地的设施、运输工具等运营费用进行分解售票、收费的问题,规定旅游景区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旅游者只能使用旅游经营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游览目的地或者在旅游景区进行游览的,交通工具费用应当计入门票价格,不得另外收取。旅游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单独出售,不得与门票捆绑出售。
六是严格规范旅游景区实行的团散票价,规定旅游景区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百分之二十,团体票价应当在景区价格标志牌上标明。
七是大力整治网络低价出售门票,规定通过网络出售旅游景区门票的,应当明码标价,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门票价格的规定。
落实国家旅游不文明行为制度 倡导文明旅游
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是旅游景区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旅游景区从业人员和旅游者自身也负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义务。为落实旅游景区在文明旅游中的相关责任,提升旅游者文明出游意识,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管理规定》针对旅游中的不文明行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明旅游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旅游法》和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增设了以下内容:
一是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同时对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的旅游不文明行为,比如不尊重旅游景区所在地或者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俗禁忌,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传播淫秽、低俗、迷信思想,侮辱、殴打旅游者等等,采用列举的方式作出禁止性规范。
二是对旅游者文明旅游提出基本要求,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景区进行游览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同时规定旅游者不得有下列旅游不文明行为: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景区所在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等等。
三是规定旅游景区从业人员、旅游者因旅游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可以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