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定旅游开发中严格保护生态与历史文化资源

24.09.2014  16:16

  中新网海口9月24日电 (记者 王子谦)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4日召开,第二次审议《海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规定旅游开发中要保护生态与历史文化资源。

  《修订草案》规定旅游项目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着力保护好热带雨林和海洋生态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修订草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旅游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旅游休闲度假体系建设,鼓励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潜水、邮轮游艇、海岛探奇、海上运动、海底观光、远海旅游、休闲渔业等海洋旅游;鼓励利用热带森林资源发展森林观光、度假养生、科普探索等森林旅游项目;鼓励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特色医疗度假旅游;鼓励发展体育旅游、购物旅游、老年旅游等业态。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降低旅游质量标准或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修订草案》指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修订草案》要求,经营潜水、漂流、冲浪、摩托艇、水上拖曳伞、低空飞行以及其他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安全培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