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主持人称"疯狗""畜生" 方舟子获赔1万抚慰金

19.06.2014  20:16
   

  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方舟子诉王牧笛(广东电视台主持人)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名誉侵权案,主持人王牧笛因在微博上称方舟子“疯狗”,被认定侵权,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费用1.71万元,并向方舟子赔礼道歉。王牧笛表示将要上诉。

  方舟子(原名方是民)诉称,自2013年7月14日,王牧笛先后发表了数十篇微博,对自己及妻女进行辱骂。方舟子认为,王牧笛发表的涉案微博没有事实依据,且肆无忌惮地诽谤侮辱,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故诉其删除侵权微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维权费用37100元。同时,要求新浪微博运营商微梦公司连带赔偿。

  王牧笛辩称,其在2013年年底便删除了部分被诉微博。其对方舟子的质疑有依据和来源。网络上有大量报道质疑方舟子抄袭及其美国绿卡身份,他发微博是为了让方舟子回应。

  微梦公司辩称,其不可能对微博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判决

   法院称“方大怂”不算侵权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微博言论更具随意和调侃,但其言论自由的行使应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公众人物对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宽容度,但也不能超出其容忍限度,损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言论人也应担责。

  海淀法院指出,王牧笛的部分微博使用了如“方大怂”、“方怂大师”等贬义性语言,该类语言未形成侮辱,不构成侵权。其另外部分微博言论,如“网络黑社会头子”“骗钱”以及使用“畜生”“疯狗”“剥开画皮”等等,损害了方舟子的人格尊严,没有事实证据,超出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构成了侵权。

  海淀法院最终判决,王牧笛删除相关微博,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维权费用1.71万元。鉴于微梦公司对相关内容不具专业判断力,在接到起诉材料后,也及时删除了有侵权嫌疑的相关微博,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查和管理义务,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仍应配合删除相关侵权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