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15.06.2017  19:03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

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5〕3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取向,以城乡公交车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切入点,积极鼓励出租、邮政、城市物流配送及短途班线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创新新能源汽车经营运作模式,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扶持政策,规范运行保障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 落实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政策环境,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主动选择新能源汽车。

坚持市场主导。 坚持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新推广应用模式,规范市场运行规则,努力降低新能源汽车购买、运营、维护、电池回收的全寿命成本,激发企业积极性,实现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应用。

坚持重点推进。 以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取向,以城乡公交车推广应用为重点,并积极拓展到出租、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租赁以及短途班线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坚持因地制宜。 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交通运输运营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安全运营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

三、目标要求

力争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全部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达90%,全部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或混合动力车辆,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4000辆以上;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四、加大交通运输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大力推动公交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公交车辆新增和更新审批环节,按照省政府要求,在2017-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60%、70%、80%、90%。

(二)加大在城市物流配送、邮政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邮政车、城市物流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50%。

(三)积极拓展出租、租赁和短途班线使用新能源汽车。 支持主要在城市和市县较小地域范围经营的出租汽车和租赁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往返里程在100公里内的农村短途班线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鼓励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运营。 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运营权优先授予新能源汽车,并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程度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倾斜或成立专门的新能源汽车运输企业,对新能源出租汽车的运营权指标适当放宽。

(五)科学选择新能源汽车车型。 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新能源公交车还应满足《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配置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设备;车辆内饰及地板阻燃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还应满足《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部件(电机及其控制器、电池及管理系统、车载充电设备等)质量保证期不低于3年,并通过15000km可靠性检测;核定成员数不低于同车长燃油车辆的85%;动力电池系统总质量与整车整备质量的比值不大于20%,质保期内电池容量衰减率不超过15%,整车动力电池组循环寿命达到1000次以上。优先选择续驶里程长、可靠性高的新能源汽车,对纯电动公交车(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除外),原则上应选择续驶里程不低于200km的汽车车型。

五、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和用地保障。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行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鼓励市县吸引供电、充电企业统筹规划充电网络,在交通运输要道上,包括已经建成或计划建设的农村候车亭安装充电设施,满足新能源车辆充电需要。

(七)推动完善充换电设施。 积极争取政府在旧城改造和新城规划建设时,结合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和邮政快递车辆的实际需求,加快配套建设必要的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枢纽、出租汽车运营站、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和服务区、快递物流园区时,配建快速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乡公交停车场、保养场、维修厂、出租汽车停车场时,要考虑配建“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设施。

(八)支持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设备。 以充分利用低峰或平峰时段充电,降低电价收费,提高经营效益。安装充电设施要注意选择智能高能,提高充电效率,满足充电需要。

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政策

(九)积极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政策。 要积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

(十)落实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到2020年底前,对纯电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的城市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要积极配合同同级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做好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帮助经营企业落实兑现政策红利。

(十一) 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和车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0.5∶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十二)落实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策。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等手续,落实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支持政策。

(十三)落实对充换电设施补贴和中央财政对充换电设施的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对充换电设施给予的奖励资金,省级财政依据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全额切块给市县,由市县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领域,同时落实我省制定实施的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政策。

(十四)落实充电设施扶持性电价政策。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换电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同时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利用夜间谷段电力充电。

(十五)落实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积极落实补贴政策要求,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

(十六)落实我省出台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

七、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新模式

(十七) 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领域,在公交客车、出租汽车、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特许经营、融资租赁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

(十八) 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中的创新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营。

(十九) 在交通运输行业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和“以租代售”等多种运营模式。鼓励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专门的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推行纯电动公交车电池租赁;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融资租赁经营企业,推行新能源公交车整车租赁,降低公交企业一次性购买支出。

八、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管理

(二十) 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物流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要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对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充电状态、电池单体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并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系统,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提供基础支撑。新能源汽车运营安全监控,纳入城市交通智能化运营监控平台,并完善新能源汽车基础信息。

(二十一) 新能源汽车运营单位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紧急处置机制,制定新能源汽车抛锚、运营周转不畅、恶劣天气、客流激增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 督促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驾驶员、乘务员和车辆的管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充电设备使用安全。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技术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运营档案。

九、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

(二十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市县政府领导下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的有关要求,主动作为、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有关工作落实。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四)加强人才保障。 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加大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开展对经营管理、车辆驾驶、维修保养、运营调度、应急管理等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为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营和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二十五)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新能源运营车辆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评价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基础设施网络配套情况,并分别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向省厅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含分类保有量、分类新增数量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省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县监督检查。

(二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 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环境改善、能源节约等方面的显著效果和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