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合管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全力推进
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是必须完成的医改任务,是完善新农合管理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提高参合人员的受益水平;有利于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有利于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让全省农村居民切实享受医改成果,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全力推进。
二、明确任务,完善措施
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包括门诊费用支付改革和住院费用支付改革。今年,我省要积极推行统筹区域内按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行以门诊费用总额预付为主和探索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按人头付费向乡村医生购买服务为辅的支付方式改革,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住院按总额预付、按床日付费和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改革,在县域以外推行医疗卫生机构按病种付费的支付方式改革。对于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探索实行定额包干的支付方式。
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实施方案(试行)》(琼卫农卫〔2011〕1号)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总额预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琼农合〔2012〕4号)要求,积极推进上述改革,在统筹区域内实现所有医疗机构、所有参合农民的全覆盖。严格执行住院按病种限价标准和相应临床路径,参合病人在住院期间,不得有门诊费用的发生,不得将超限价部分费用让参合病人自付,杜绝诊断升级、不合理缩短住院时间、推诿病人,严禁分解住院、服务缩水、大处方、滥检查等违规行为发生。
各市县应积极主动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创造条件扩大限价病种,对本地区按病种限价结算情况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有关信息予以公示。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和加强对住院病例检查制度,在实施好病种限价工作的同时,不放松对非限价病种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同一疾病编码重复住院病例的监管,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对医疗机构年度预付总额结余或超支客观分析,实行结余奖励,超支风险分担,合理拨付。要逐步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定点医疗机构控制费用,减轻病人负担。
各市县要制定新农合住院费用总额预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预付总额,签订《住院费用总额预付协议》,对重要的考核指标作出明确的、量化的规定,并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的监管,促进合理诊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重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服务数量、质量、转诊率以及患者满意度的考核监督,完善公示制度,防范医疗机构分解处方、推诿病人、不合理减少医疗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入出院标准,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对患者出院状态进行监测和抽查回访,避免出现违规现象。
三、精心组织,按时完成
各市县要在5月底前完成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本服务运行情况调查,准确掌握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运行基础数据信息变化情况,制定当地新农合住院费用总额预付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厅农卫处。同时开展宣传发动和政策学习培训,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预付总额、签订协议,统筹地区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总额预付制度改革于7月1日启动实施。各统筹地区应按照“月分析、季考核、年终结算”的办法,规范执行住院费用总额预付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县外转诊,严禁分解住院、向门诊转住院费用、推诿病人等行为。重点对各项主要控制指标和重点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年终总额结算和确定下年度医疗机构预付总额的依据。
海 南 省 卫 生 厅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