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文昌市滨湾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批复文昌市滨湾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文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文昌市滨湾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文昌市滨湾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文土环资函〔2012〕92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文昌市滨湾路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文昌市文城镇,起点位于文东桥南端,终点接文清大道和清澜大桥连接线交叉处,全长7.543千米,路面宽度34.5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城市主干路Ⅱ级,双向四车道,计算行车速度40公里/小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涵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等,以及电力、电讯等管线设施。项目建设选址符合文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文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昌市人民政府和我厅分别作出了《关于同意划拨土地建设滨湾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复》(文府函〔2010〕563号)和《关于文昌市Wn2008—47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征用手续的批复》(琼土环资审字〔2010〕177号)。文昌市规划局出具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项目已动工建设,现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继续建设是可行的。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沿线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一级标准;文昌河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项目跨越红旗溪和小河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项目两侧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 的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相邻的其它区域执行2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粉尘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标准限值。
三、项目继续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要按照文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设雨水、污水管道和其它管线,同步建设工程配套设施,避免二次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控制粉尘等污染。严禁大风天气施工,配备洒水设备并定期洒水抑尘;运送砂石料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封方式或篷布遮盖,严禁超载,避免沿途洒漏;道路施工过程中,应对经过下东村五队、下东村七队、城梅村、下田村等路段的施工区域进行围挡,合理布设材料加工场、堆放场和临时堆土场等,减少粉尘等对环境的影响。
(三)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合理选取车辆运输时间、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先进施工工艺和合适的施工方式,加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和设备管理及维护。在道路经过下东村五队、下东村七队、城梅村、下田村等路段施工过程中,禁止噪声较强的机械在居民夜间、午间休息时间进行施工,减少噪声扰民。对上述噪声敏感目标实施跟踪监测,采取搬迁、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安装隔声窗等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敏感建筑物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四)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禁止在清澜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取弃土场、施工营地和材料堆放场等。加强施工人员的教育,严禁采挖野生保护植物和捕捉野生保护动物。施工中剥离的表土应回用作为道路绿化用土,施工建筑垃圾等须运至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场所,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避免雨季作业,并配备塑料布、苫布等遮盖物品,施工区四周设置排洪沟和沉降池,施工生产废水应全部综合利用,不得排入周边环境。深挖方路段采取削坡、植草护坡,填方路段采用植草、砌石护坡,道路经过水田、水塘的路段应采取水泥浆砌石护坡,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弃土场、取土场、施工便道、临时堆土场、施工场地等进行清理平整,采取工程、生物措施进行治理恢复,减少水土流失。
(五)做好道路绿化、美化工作。选用本土合适物种,慎用外来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充分利用道路两侧分隔带种植乔木、灌木等植物,发挥其降低噪声和净化、美化环境的作用。
四、你公司在项目继续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继续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项目建成试运营前,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检查并同意后方可试运营。试运营三个月内,须向我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