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原海洋局长受审 称接纪委电话未逃算自首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5月23日电(记者 毛雷 通讯员 程玲玲)5月23日上午,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的原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林志铁涉嫌受贿案在海南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称, 2006年5月,东南海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镇生(另案处理)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原处长林中兴(另案处理)介绍,与文昌渔监站站长卢章雷(另案处理)联系利用文昌渔监站的报废渔船功率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文事宜。
卢章雷与林志铁商量以100元/千瓦的标准向林镇生收取“好处费”。2006年到2007年期间,经林志铁审批同意,林镇生以东南海水产公司的名义利用文昌市渔监站提供的报废渔船功率申请了19艘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文,其公司25艘渔船在文昌渔监站登记入户。期间,林镇生多次按照200元/千瓦左右标准分批将好处费转账到林中兴提供的账户,再由林中兴按事先约定以100元/千瓦的标准分5次将73.92万元人民币转账到卢章雷提供的账户,林志铁从中分得43万元。
除在上述事实中伙同卢章雷收受贿赂73.92万元外,被告人林志铁还利用担任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捕捞作业和渔船年审、承建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林镇生、王某波、林某武、郑某劲、陈某雄、许某、卢章雷、樊某中给予的63.2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37.12万元。
检察机关另查明,案发后,林志铁退缴赃款92.952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志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担任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7.1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志铁均表示没有异议,但他多次辩称自己属于主动投案,因为在市纪委电话通知他谈点事情的时候,他没有逃跑,而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他的辩解,公诉机关答辩称被告人是接到纪委电话后才到纪委去的,这种情形不具有主动性,自动型,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
被告人林志铁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他认罪,并很后悔,觉得自己对不起家人,更对不起组织。他认为自己有立功的表现,在2013年9月被双规期间,他向文昌市纪委提交了书面的检举书,举报了他认为是犯罪的线索。他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将在今后的服刑阶段努力改造,希望早日服刑结束。
庭审最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在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后,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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